连云港市政府开展化工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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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市印发《关于开展化工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连云港市将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整治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灌云灌南化工园区企业整治标准,对全市所有化工企业(包括化工生产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切实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切实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刻汲取江苏天嘉宜化工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做好全市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工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苏办发电〔2019〕29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整治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灌云灌南化工园区企业整治标准,对全市所有化工企业(包括化工生产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切实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切实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标准
(一)园区标准。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号)文件精神,严格对照26条整治标准,加大整治工作力度,9月底前通过省级考核验收。未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取消园区化工定位。化工园区空气、水环境质量必须稳定达标,不能达标的,责令园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停产整治。
(二)企业标准。环保方面,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化工企业环境整治的通知》(连环委〔2019〕1号)要求,对照《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复产环保要求》明确的21条整治标准;安全方面,危化品生产企业对照《关于明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的通知》(连安监〔2018〕140号)明确的14条标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参照连安监〔2018〕140号文件执行;消防方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要求》内容逐项检查合格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整治措施
(一)县区迅速开展自查。各县区、功能板块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仓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碱业公司由市开发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安全、消防整治标准,逐条对照、逐企核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要向企业法人代表发出“最后确认函”,需签字画押申明在厂区及其他区域有无偷埋危废行为,确认函报县区公安机关备案。企业要切实落实污染物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申报、台账、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境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并排查是否存在非法填埋或倾倒、遗留固体废物的情况。对环保手续不全、一年内有多次环境违法、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超标排污的、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企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未完成政府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经县区政府(管委会)会审通过、安全手续不全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消防手续不合法、消防设施不完好、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情况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并对企业有无偷埋危废的确认函进行审核确认,4月3日前将辖区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仓储企业以及停产整治企业名单、企业有无偷埋危废行为确认函落实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
(二)市级部门分工负责。市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指导,推动化工企业整治扎实有效开展。市工信局牵头全市化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全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整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全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整治工作。
(三)实施分类整治处置。各县区、功能板块对自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仓储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并督促企业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停产企业整改到位后按照规定流程申请复产。对自查后未纳入停产整治的企业,各县区、功能板块要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进行核查,认真制定核查计划,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于4月30日前完成县区核查工作。通过县区核查的企业由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申请组织复核,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要于5月31日前完成市级复核。通过市县两级核查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继续生产。未通过核查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到位后按规定程序再申请复产。
(四)灌云灌南化工园区全面进行“回头看”。灌云灌南化工园区内已通过核查复产的企业,要深刻吸取江苏天嘉宜化工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立即全面停产整顿。对照安全、环保、消防整治标准,围绕重点部位、重点设施、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全面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市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要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督促所有化工企业建立电子标签自动识别系统,加强危化从业人员作业区全流程实时监控,重点围绕企业高危工艺自动化控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二道门”智能化升级改造、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回头看”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产。
(五)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企业自查和行业安全检查,于4月3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或行业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治,整治到位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复产。对未列入停产整治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组织核查,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审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整治到位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复产。对未列入停产整治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务与安全处)、市交通运输局分级组织核查,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审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整治到位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复产。上述企业核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安排,并于5月20日前完成。
四、审核流程
(一)化工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
1. 县级核查。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组织对企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为“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以政府、管委会名义上报市政府,填写《化工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填写《化工企业整治核查表(附件4)》,县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环保、安全承诺书。
2. 市级部门复核。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对化工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明确形成“同意复产(继续生产)”或“不同意复产(继续生产)”的复核意见,填写《化工企业整治复核表(附件5)》,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工信局。
3. 市政府审批。市工信局汇总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复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对通过市级复核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同意恢复生产或继续生产。
(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辖区行业监管部门)核查。各县区(含赣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辖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结论为“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6)上填写核查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2.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明确形成“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复核意见,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6)上填写复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
3. 市政府审批。对“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复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填写《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市政府予以审批。
(三)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
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务与安全处)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结论为“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7)上填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2.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明确形成“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复核意见,填写《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整治情况表》(附件7),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
3. 市政府审批。对“同意复产”或“同意继续生产”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将复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并填写《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由市政府予以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市各有关部门务必以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化工企业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盖边沉底、消灭死角、不留空白,彻底消除各类安全环保隐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明整治纪律。各县区、功能板块,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整治标准,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降标准。对敷衍应付、把关不严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化工企业提交的整治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责令企业关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化工企业充分认识环保、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深入细致地做好化工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其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平稳顺利推进。